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关于考试违纪、舞弊处理的规定

 

一、违纪行为及对违纪行为的处理

下列情况均属违纪行为,凡属下述行为之一,一经发现,监考人员应立即向考生提出严肃警告并当场纠正,同时记录该生姓名、考号;未改正的或再犯的,当场终止其考试,宣布其试卷作废卷处理,取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,并应视情节分别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。

1、      夹带书籍、报刊、笔记本、资料、各种字条等文字材料进入试场。

2、      携带草稿纸及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(指规定可使用计算器的科目)进入试场。

3、      携带移动电话、笔记本式电脑、对讲机、微型录音机、BP机、无线耳机、小

灵通、电子计事本等进入试场,未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关闭并放到指定的地方。

4、      携带武器进入试场。

5、      使用铅笔(填涂答题卡、绘图除外)或红笔答卷,或用不同颜色的笔交替答卷。

6、      在试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、准考证号等或作其它标记。

7、      考试终场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。

8、      在试场内东张西望、旁窥。

9、      交卷后在考点警戒区内交谈或大声喧哗。

10、 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、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。

11、  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认为违纪的其他行为。

 

二、舞弊行为及对舞弊的处理

下列情况均属舞弊行为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当场终止其考试,视情节给予行政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,同时作如下处理:对于有补考的正考,取消该考生本次考试中该门课程成绩及补考资格;对于补考或没有补考的正考,取消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,以后重修重考时应按首次注册参加考试交课程学费。

1、    偷看夹带进场的书刊、字条等文字材料,偷看事先写在手掌上或身体其他部位

的文字。

2、    使用无线通信工具(包括用于计时)。

3、    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或把自己试卷让人抄袭。

4、    传递字条,互换试卷。

5、    带走或撕毁试卷或草稿纸。

6、    代考或找人代考。在本人的试卷上填写他人的姓名、准考证号的行为视为代考。

7、    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,或未经监考人员的许可自行调换座位参加考试。

8、    随意出入试场。

9、    在试场内交谈、喧哗。

一次期未考试作弊有两次被查获的,取消该次期未考试的所有课程成绩,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,直至勒令退学。

 

三、如有考生无理取闹,扰乱考场秩序,辱骂、威胁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,应取消本次考试各门课程成绩,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。触犯刑律者应送交公安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 

四、处罚程序

凡有考生违纪、舞弊,按下列程序处理:

1、    由监考人员直接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记录,考试结束后填写《浙江广播电视考      

试违纪、舞弊情况登记表》一式三份。

2、    各考点根据本规定对违纪、舞弊考生提出处理意见,由本考点负责人批准后在

本考点张榜公布。

3、    违纪、舞弊情况登记表除一份留底备查外,一份报市电大(分校),一份报省

电大学籍管理部门。直属分校(学院)直接报省电大学籍管理部门。